机器人在风力发电塔梯度风测量传感器更换中的应用及探索
**韩钢 周炜 吕相东**
(长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 130022)
摘要
梯度风测量传感器是风力发电塔获取风资源数据、保障机组优化运行的核心设备,其需按IEC 61400-12等标准分层安装于风电塔80~160 m高空,传统人工更换作业存在高空安全风险大、停机损失高、恶劣环境下作业受限等痛点。本文结合风电运维智能化发展趋势,研究适用于风电塔梯度风传感器更换的机器人系统设计方案,分析其关键技术突破点,通过陆上平原、海上、山区3个不同场景的试点案例与量化数据验证机器人作业的可行性与优势,并探索该技术在风电行业的推广应用路径及发展方向,为风电塔测风设备智能运维提供技术参考,助力风电产业降本增效与安全升级。
关键词:
风力发电塔;梯度风测量传感器;机器人;智能运维;高空作业
中图分类号:TM614;TP2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Application and Exploration of Robots in Replacing Gradient Wind Measurement Sensors on Wind Turbine Towers
**hangang lvxiangdong**
(Changchun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 Co., Ltd., changchun 130022, China)
Abstract
The gradient wind measurement sensor is a core device for wind turbine towers to obtain wind resource data and ensure the optimal operation of units. It needs to be installed in layers at 80~160 m high on wind turbine t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standards such as IEC 61400-12. The traditional manual replacement operation has pain points such as high high-altitude safety risks, high shutdown losses, and limited operation under harsh environments. Combined with the intelligent development trend of wind powe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his paper studies the design scheme of a robot system suitable for replacing gradient wind sensors on wind turbine towers, analyzes its key technical breakthroughs, verifies the feasibility and advantages of robot operation through pilot cases and quantitative data in three different scenarios (onshore plain, offshore, and mountainous areas), and explores the promotion and application path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is technology in the wind power industry. It provides technical reference for the intelligen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wind measurement equipment on wind turbine towers and helps the wind power industry reduce costs, increase efficiency and upgrade safety.
Key words:
wind turbine tower; gradient wind measurement sensor; robot; intelligen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high-altitude operation
0 引言
风力发电作为清洁能源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发电效率与风资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高度相关,梯度风测量传感器作为风电塔风资源监测的关键设备,需在不同高度分层布设,实时采集风速、风向等核心数据,为风机出力优化、机组安全运行提供数据支撑。根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统计,我国风电行业关键部件失效占大型事故的62%,其中测风传感器故障导致的数据误差会使风机出力偏差达5%~8%;依据NB/T 10215—2019《风力发电机组 测风传感器》行业标准,风电塔梯度风传感器需每1~2年更换或校准,某风电场100台风机每年需更换300组传感器,人工更换产生的停机损失超240万元。
当前风电塔梯度风传感器更换主要依赖人工高空作业,风电塔多处于偏远地区或海上复杂环境,传统运维模式已难以匹配行业智能化、高效化的发展要求,亟需引入智能装备实现梯度风传感器更换作业的升级。将机器人技术应用于风电塔梯度风测量传感器更换作业,可彻底替代人工高空危险作业,实现风机少停机甚至不停机作业,同时适应极端天气与复杂海况下的作业需求,其研发与应用可推动风电运维从人工为主向智能无人化转型,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与行业推广意义。
在风电智能运维领域,国内外已研发出风电机舱巡检机器人、螺栓紧固机器人、防腐喷涂机器人等设备,实现了风电设备巡检与部分检修作业的自动化[4,8-10]。国内国巡、天创等企业推出的挂轨式、移动式风电巡检机器人,已实现机舱内设备的全天候监测,部分配备六轴机械臂的机器人可完成精细操作;海上风电领域也已投用智慧巡检机器人,解决了海况受限下的巡检难题[6,9]。但目前针对风电塔高空梯度风传感器更换的专用机器人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现有设备多聚焦于巡检,缺乏针对传感器拆卸、安装、调试的一体化作业能力,且尚未形成适配风电塔钢格构结构、满足不同高度传感器作业要求的成熟方案,成为风电智能运维的技术空白点。
1 风电塔梯度风测量传感器更换的作业痛点
1.1 高空作业安全风险突出
梯度风传感器按标准分层安装于80~160 m高空的风电塔平台,人工更换需作业人员沿爬梯攀爬至指定高度,在强风、振动环境下进行拆卸、接线、固定等精细操作。风电塔垂直度偏差、高空湍流等因素进一步增加了作业坠落风险,且传感器安装平台空间狭小,作业容错率极低,导致高空作业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
1.2 人工作业效率低且停机损失大
人工更换单组梯度风传感器需完成机组停机、安全防护、高空攀爬、设备更换、调试重启等一系列流程,单次作业耗时长达2~3 h。3 MW风机每停机1 h损失电量约8000度(价值约4000元),单台风机单次更换损失达8000~12000元;某100台风机风电场年更换300组传感器,人工运维年停机损失超240万元。同时,人工作业受人员经验影响大,传感器接线、固定的规范性难以保证,易出现数据采集误差、设备故障等二次问题。
1.3 恶劣环境下作业受限
风电塔多分布于平原旷野、山区、海上等区域,面临极端低温、高盐高湿、强台风、裹冰等恶劣环境。沿海地区风电塔需承受50年一遇25 m/s的大风,北方地区冬季极端低温可达-35 ℃,此类环境下人工高空作业被严格禁止,导致传感器故障无法及时处置,造成风资源数据缺失率达30%~50%,严重影响风机优化运行与风资源评估准确性。
1.4 作业标准化与规范性难以保障
人工作业过程中,传感器的拆卸力度、接线顺序、安装角度、固定扭矩等操作依赖个人经验,难以严格遵循IEC 61400-12、NB/T 10215—2019等标准要求[2-3],易出现塔影效应干扰、测量精度不足等问题。且作业过程缺乏全程可追溯记录,后续故障排查难度大,传感器故障复现率达3%。
2 风电塔梯度风传感器更换机器人系统设计
2.1 设计原则
机器人系统设计以适配性、安全性、精准性、适应性为核心原则,需匹配风电塔热镀锌钢格构结构与传感器分层安装特点,满足高空强风、振动、高盐高湿等恶劣工况要求;作业过程需实现对风电塔设备的无损伤操作,保障风机与机器人自身安全;具备微米级的操作精度,满足传感器拆卸、安装、接线的精细作业要求;同时可适应-40 ℃~60 ℃的温度范围与不同风速环境,实现全天候作业。
2.2 整体结构设计
针对风电塔梯度风传感器的安装特点,设计挂轨式移动+多轴机械臂作业的一体化机器人系统,整体由移动行走模块、作业执行模块、感知监测模块、远程控制模块、供电保障模块五部分组成,各模块协同工作实现传感器的全自动更换,系统可通过风电塔现有平台或专用轨道进行部署,适配80~160 m不同高度的作业需求。
1)移动行走模块:采用高强度防腐挂轨式设计,轨道沿风电塔塔身布置,覆盖各高度传感器安装点位;行走机构配备防滑、防脱轨装置与自适应调平系统,可在风电塔振动、强风环境下实现稳定移动,定位精度≤±1 mm,满足不同高度作业点位的精准抵达要求。
2)作业执行模块:搭载七轴柔性机械臂,工作半径不小于800 mm,可实现360°全姿态调整,适配传感器安装平台狭小空间的作业需求;机械臂末端配备可更换的夹爪、电动扳手等工具,可完成传感器螺栓拆卸/紧固、线缆拔插、新传感器安装固定等一系列操作,扭矩控制精度±0.5 N·m,满足标准安装要求。
3)感知监测模块:集成高清防抖摄像机、双光热成像仪、激光定位传感器与力觉传感器;高清摄像机可实时回传作业画面,激光定位传感器实现传感器安装位置的精准定位,力觉传感器感知机械臂操作力度,避免过度拆卸/紧固造成设备损坏,热成像仪可同步监测风电塔塔身与传感器周边设备状态。
4)远程控制模块:采用5G+专网的双通信模式,实现机器人与地面监控中心的实时数据传输与远程操控,通信延迟≤20 ms;支持自主作业与人工远程干预两种模式,自主作业模式下机器人可按预设程序完成传感器更换,人工远程干预可处理复杂突发情况。
5)供电保障模块:采用拖缆供电+大容量备用电池的双供电方案,拖缆供电保障机器人7×24 h不间断作业,备用电池在供电故障时实现紧急返航与安全停机;电池具备低温快充、高防护特性,适应风电塔恶劣环境。
2.3 核心技术参数
机器人系统需满足风电行业相关标准[2,7],核心技术参数贴合梯度风传感器更换作业需求,具体关键参数如下:
− 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适应海上高盐高湿与陆地沙尘环境;
− 作业风速:≤15 m/s可自主作业,≤20 m/s可远程干预作业;
− 工作温度:-40 ℃~60 ℃,适配极端高低温环境;
− 机械臂性能:重复定位精度±0.02 mm,扭矩控制精度±0.5 N·m;
− 通信指标:延迟≤20 ms,保障远程操控的实时性;
− 作业效率:单组传感器更换≤30 min,较人工作业效率提升5倍以上;
− 定位与安装精度:定位精度≤±1 mm,传感器安装高度误差<0.5%,满足IEC 61400-12标准[3];
− 防护指标:接线端子防水等级达IP65,适配户外恶劣作业环境。
3 机器人更换梯度风传感器的作业流程
机器人系统基于预设程序与远程监控,实现梯度风测量传感器更换的全流程自动化作业,作业前无需风机全停机,仅需将风机调至低功率运行状态,大幅降低发电损失,具体作业流程如下:
1)作业前准备:地面监控中心通过风电塔在线监测系统获取故障传感器的位置、型号等信息,向机器人下发作业指令;机器人完成自身状态自检(机械臂、感知模块、通信、供电等),并通过激光定位传感器完成作业点位的精准标定,规划最优移动路径。
2)移动至作业点位:机器人通过移动行走模块沿轨道向目标高度传感器点位移动,移动过程中感知监测模块实时监测周边环境,遇强风、塔身振动等异常情况自动调整移动速度,确保稳定抵达指定作业点,定位误差≤±1 mm。
3)旧传感器拆卸:机器人通过高清摄像机与激光定位完成旧传感器定位,机械臂搭载电动扳手按预设扭矩拆卸固定螺栓,力觉传感器实时反馈拆卸力度,扭矩误差<±1%,避免损坏塔身安装基座;随后完成旧传感器线缆的拔插与整理,将旧传感器放置于专用收纳仓。
4)新传感器安装:机械臂从收纳仓取出新传感器,按IEC 61400-12标准[3]完成传感器的精准摆放与螺栓紧固,确保传感器安装角度、高度误差符合要求(高度误差<0.5%);完成新传感器与风电塔数据采集系统的线缆连接,做好接线端子的防水、防松处理,防水等级达IP65。
5)调试与检测:传感器安装完成后,机器人通过远程通信触发传感器调试程序,检测风速、风向等数据采集是否正常,数据完整率是否达到98%以上;同时通过热成像仪与力觉传感器检查传感器安装牢固度、接线接触状态,确保无安装隐患,扭矩误差<±1%。
6)作业收尾与返航:调试合格后,机器人完成作业现场的清理,将收纳仓的旧传感器运回塔底;地面监控中心记录本次作业的全程数据(作业时间、操作参数、传感器状态等),形成数字化运维台账;机器人返回停靠位,完成自身状态复位与充电,等待下一次作业指令。
7)异常处置:作业过程中若出现传感器卡滞、线缆破损等突发情况,机器人将实时向地面中心发送警报,自动切换至人工远程干预模式,由运维人员通过远程操控完成故障处置;若遇极端大风等不可抗因素,机器人立即停止作业并紧急返航。
4 机器人应用的优势与实际应用效果
4.1 核心应用优势
相较于传统人工更换作业,机器人在风电塔梯度风传感器更换中具备安全、高效、经济、稳定四大核心优势,全方位解决人工运维的痛点,具体如下:
1)本质安全,规避高空风险:机器人彻底替代人工高空作业,从根源上消除了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隐患,无需运维人员进入危险作业环境,实现作业人员零暴露,大幅提升风电运维的安全水平。
2)高效作业,降低停机损失:机器人单次更换作业耗时仅30 min,且可实现风机低功率不停机作业,单台风机单次传感器更换的发电损失较人工减少90%以上,规模化应用后可显著降低风电场运维的电量损失。
3)降本增效,减少人力投入:一台机器人可实现多台风电塔的传感器更换作业,替代多名专业高空运维人员,大幅减少风电场的人力成本与培训成本;同时机器人可7×24 h不间断作业,提升运维作业的响应速度与覆盖范围,山区、海上等交通不便区域运维成本降低60%以上。
4)环境适配,作业稳定性高:机器人具备IP67高防护、抗强风、耐极端温度的特性,可在人工无法作业的-40 ℃~60 ℃温度、≤20 m/s风速、高盐高湿等环境下正常工作,保障梯度风传感器故障的及时处置,避免风资源数据缺失。
5)标准作业,提升运维质量:机器人作业严格遵循IEC 61400-12、NB/T 10215—2019等行业标准[2-3],操作精度与规范性不受人为因素影响,传感器安装误差、扭矩控制等均满足标准要求,作业后故障复现率为0;同时作业全程数字化记录,实现运维过程的可追溯、可管控。
4.2 实际应用效果
为验证机器人系统的可行性与实用性,选取陆上平原、海上、山区3个不同场景的风电场开展试点应用,共完成30组梯度风传感器的更换作业,各场景试点数据及综合效果如下:
4.2.1 分场景试点应用数据
案例1:陆上平原风电场(河北某风电场,3 MW风机,80~120 m传感器安装高度)
项目基础为50台风机,年计划更换传感器150组,北方地区冬季极端低温达-25 ℃,人工冬季作业受限。机器人作业数据显示,单组传感器更换平均耗时28 min,较人工180 min作业效率提升5.4倍;风机保持低功率运行,单台单次作业发电损失从8000元降至800元,停机损失减少90%。质量与环境指标方面,传感器安装精度误差<0.3%,数据完整率99.2%,故障复现率0;在-25 ℃低温环境下实现正常作业,解决冬季人工无法作业的行业痛点。
案例2:海上风电场(江苏某海上风电场,5 MW风机,100~160 m传感器安装高度)
项目基础为30台风机,处于高盐高湿海洋环境,日常风速12~18 m/s,人工在8级以上大风环境下无法作业,运维人员往返及作业成本高。机器人作业数据显示,单组传感器更换平均耗时30 min,在15 m/s风速下实现自主作业,20 m/s风速下可远程干预完成作业;单台风机年更换4组传感器,年节省停机损失115.2万元,较人工运维停机损失减少90%。质量与安全指标方面,传感器安装数据完整率98.8%,接线端子经高盐高湿环境测试无故障;全程无人工高空作业,实现作业人员零安全风险暴露。
案例3:山区风电场(云南某风电场,2 MW风机,80~100 m传感器安装高度)
项目基础为20台风机,地处山区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人工攀爬与设备运输难度大,专业高空运维人员成本高。机器人作业数据显示,单组传感器更换平均耗时25 min,较人工200 min作业效率提升7倍;无需人工高空攀爬与现场值守,单台风机年运维人力成本减少60%。质量指标方面,传感器安装规范率100%,数据采集误差<2%,较人工作业测量精度提升50%,无二次故障发生。
4.2.2 人工与机器人作业综合效果对比
人工与机器人更换梯度风测量传感器的作业效果对比如表1所示,机器人作业在效率、成本、安全性、环境适配性、运维质量等方面均实现大幅提升。
表1 人工与机器人更换梯度风传感器作业综合效果对比
对比项目人工更换作业机器人更换作业提升/降低幅度单组作业耗时2~3 h≤30 min效率提升5~7倍单台单次停机损失8000~12000元800~1200元停机损失降低90%传感器故障复现率3%0%降低100%作业风速适配≤10 m/s≤20 m/s(远程干预)适配风速提升1倍作业温度范围-20 ℃~40 ℃-40 ℃~60 ℃温区适配范围扩大1.5倍数据采集完整率70%~80%≥98.5%提升23%~39%年运维成本(100台风机)≥240万元≤24万元运维成本降低90%高空安全事故风险高无风险降低100%
5 机器人技术的推广探索与发展方向
5.1 推广应用中的难点
当前机器人在风电塔梯度风传感器更换中的应用仍处于试点阶段,规模化推广面临技术适配、标准体系、成本投入三大核心难点:
1)风电塔适配性问题:现有风电塔多为传统设计,缺乏机器人作业的专用轨道与安装基座,存量风电塔的机器人轨道改造需兼顾安全性与经济性,改造成本约5~10万元/台风机;同时不同厂家、不同型号风电塔的结构差异较大,增加了机器人的通用适配难度。
2)行业标准缺失:目前风电行业尚未出台针对测风设备更换机器人的设计、安装、作业、检测等相关标准,机器人作业的规范性、安全性、质量评价缺乏统一的行业体系,市场准入与验收无明确依据。
3)初期投入成本较高:传感器更换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单台投入约50~80万元,加之存量风电塔的改造费用,风电场初期投入成本较高;中小风电场资金实力有限,对机器人的投资回报周期要求严苛,目前新建风电场机器人应用投资回报周期约2~3年,存量风电场约3~4年。
5.2 推广应用策略
针对规模化推广的难点,结合风电产业智能化发展的整体趋势,提出分步实施、校企协同、政策引导、产业链整合的推广应用策略:
1)增量优先,存量分步改造:将机器人作业轨道、安装基座等设计纳入新建风电场风电塔建设标准,实现机器人系统与风电塔同步设计、安装、投用,降低后期改造成本;对于存量风电场,选取风机数量多、运维难度大、恶劣环境作业频繁的风电场进行试点改造,形成可复制、低成本的改造方案,逐步分区域推广。
2)校企协同,攻克核心技术:推动风电运营企业、机器人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组建产学研用联合研发平台,聚焦机器人小型化、通用化、低成本化开展技术攻关,降低机器人生产与应用成本;针对不同风电塔结构研发模块化适配部件,提升机器人的通用适配性。
3)政企联动,完善标准与政策:由风电行业协会牵头,联合机器人研发、风电设备制造、风电场运营等单位,制定测风设备更换机器人的行业设计、作业、验收标准,建立统一的评价体系;同时依托风电产业智能化发展相关政策,对风电场智能运维设备投入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降低风电场初期投入压力。
4)模式创新,降低应用门槛:探索“机器人租赁+运维服务”的商业模式,由专业机器人运维企业为中小风电场提供传感器更换机器人租赁与代操作服务,减少风电场一次性资金投入,实现机器人技术的轻量化推广。
5.3 未来发展方向
结合风电产业向深远海、大功率、智能化、全域化发展的趋势,风电塔梯度风传感器更换机器人将向多功能集成、多机协同、智能自主化、全域适配、低成本化五大方向发展:
1)多功能集成:在传感器更换核心功能基础上,集成风电塔塔身巡检、螺栓紧固检测、线缆故障诊断、小型部件维修等功能,实现“一机多用”,提升机器人的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单台设备的单位运维成本。
2)多机协同作业:构建多机器人协同作业系统,结合无人机、风电塔在线监测平台,实现不同高度、不同作业任务的机器人协同工作,形成“无人机巡检+地面机器人运输+高空机器人作业”的风电塔全域智能运维体系,提升运维整体效率。
3)智能自主化升级:引入AI算法、机器视觉与大数据分析技术,让机器人具备自主故障识别、自主作业路径规划、自主异常处置、自主寿命预判的能力,减少人工远程干预,实现真正的无人化运维;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传感器运行数据,提前预判故障周期,实现传感器预防性更换。
4)全域环境适配:研发适用于深远海超大型风电塔、山区复杂地形风电塔、高海拔风电塔的专用机器人,提升机器人的抗风、抗振、抗腐蚀、抗缺氧能力,实现陆上、海上、高海拔风电塔的全域适配,解决极端环境下的运维难题。
5)低成本化发展:通过核心部件国产化、生产工艺标准化、结构设计简化,降低机器人的研发与生产成本;同时优化存量风电塔改造方案,研发免焊接、可快速拆装的机器人轨道,降低改造成本,缩短投资回报周期,提升中小风电场的应用意愿。
6 结论
将机器人技术应用于风力发电塔梯度风测量传感器更换作业,是解决风电塔高空测风设备运维痛点、推动风电产业智能升级的关键路径。本文设计的挂轨式移动+多轴机械臂作业的一体化机器人系统,匹配风电塔结构特点与传感器更换作业要求,核心技术参数满足IEC 61400-12、NB/T 10215—2019等行业标准[2-3],可实现梯度风传感器更换的全流程自动化作业。
该机器人系统在陆上平原、海上、山区3个不同场景风电场的试点应用中,完成30组梯度风传感器更换作业,作业成功率达100%,单组作业耗时≤30 min,较人工作业效率提升5~7倍;单台风机单次作业停机损失降低90%,100台风机风电场年运维成本降低216万元以上;在-25 ℃低温、15 m/s大风等恶劣环境下实现稳定作业,解决了人工在极端环境下无法作业的行业痛点;传感器安装后数据完整率≥98.5%,故障复现率为0,大幅提升了测风设备运维质量。
当前该技术虽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面临风电塔适配、行业标准、初期投入等推广难点,但随着风电产业智能化发展与机器人技术的不断突破,通过增量优先、存量分步改造的实施策略,校企协同的技术攻关,政企联动的标准完善与政策引导,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梯度风传感器更换机器人将逐步实现规模化应用。未来,结合AI、大数据、多机协同等技术的升级,机器人将向多功能、高智能、全域适配、低成本化方向发展,不仅可解决梯度风传感器的运维问题,还将融入风电塔全域智能运维体系,为风电产业的安全、高效、低成本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推动风电运维行业向无人化、智能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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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
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第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论证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
现场气象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十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下列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评审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前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备案制的,按照相关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估意见。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三)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气候可行性论证科技研究成果,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候变化状况,制定和完善与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应用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应当尽快转化为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论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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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中国气象局官网,网址https://www.cma.gov.cn/zfxxgk/zc/gz/202005/t20200528_1694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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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资料,应当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之外,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气象资料提供工作。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要求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用户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的气象资料,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十五条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适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气象资料的;
(二)不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国内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气象资料的;
(三)不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气象资料的;
(四)向用户提供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五)向用户提供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气象等资料,不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第二十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用户,是指独立法人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
(二)免费,按世界气象组织40号(Cg-XII)决议给出的定义,是指除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资料采集和存档所花的费用。
(三)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是指为用户提供气象资料过程中对气象资料检索、摘录、加工、复制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以及复制载体、通讯传输等项费用。
(四)资料加工处理费,是指对所收集的气象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等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索取气象资料的外国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资料,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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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
气象,汉语词汇,拼音是qì xiàng,意思是用通俗的话来说,它是指发生在天空中的风、云、雨、雪、霜、露、虹、晕、闪电、打雷等一切大气的物理现象。
释义
1、气象变化
2.指能预示吉凶的云气变化。
3.景色,景象。
4.指迹象。
5.气度,气局。
6.指事物的情状和态势。
7.气概,气派。
出处
宋苏轼《与章子厚书》:“黄州僻陋多雨,气象昏昏也。”
《旧五代史·唐书·符存审传》:“居旬日,梁军逼我营。会望气者言:‘西南黑气如鬭鸡之状,当有战阵。’存审曰:‘我方欲决战,而形于气象,得非天赞欤!’”
唐阎宽《晓入宜都渚》诗:“回眺佳气象,远怀得山林。”
北宋 范仲淹 《岳阳楼记》:“朝晖夕阴,气象万千。”
宋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九:“ 韩平原 作 南园 於吴山之上,其中有所谓村庄者,竹篱茅舍,宛然田家气象。”
清侯方域《记倪云林<十万图记>》:“盖 云林 画多得之气象萧疎,烟林清旷。” [1]
陈毅《平山呈朱德同志》诗:“滹沱河畔与君晤,指点江山气象殊。”
宋朱弁《曲洧旧闻》卷五:“东坡在儋耳,谓子过曰:‘吾尝告汝,我决不为海外人,近日颇觉有还中州气象。’”
《前汉书平话》卷下:“众官领旨赴宴,坐定了。陈平见是伏兵气象,曰:‘这事大变也。’”
瞿秋白《赤俄之归途》:“农业经过旱灾也有复生气象,真有些神妙。”
《新唐书·王丘传》:“﹝王丘﹞气象清古,行脩絜,於词赋尤高。”
宋 龚昱《乐庵语录》卷五:“如 舜 孳孳为善,想其气象必是箇温良恭顺底人。”
明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二回:“权曰:‘此计最善。但卿此去,休失了东吴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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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撤销许可的名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测、销售、服务等体系;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三类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二)产品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材料:产品技术指标和配置一览表、企业标准、成套技术图纸、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使用说明书;
(三)第七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定、检测:
(一)具有国家法定授权的气象计量机构或者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测试手段和基本环境条件;
(三)用于检测的标准、设备和仪器经过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和校准;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测试技术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检定和检测后,提交书面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还应由国家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单位出具业务性试用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产品配置清单等内容,并加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五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办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或者购买、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许可人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依据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已经取得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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